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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
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分为带有臭氧发生器或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主要用于校准现场发生型传递标准,不能用于测定环境空气。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a) 测量范围在 0 nmol/mol~500 nmol/mol 内可调,最小显示单位≤1 nmol/mol;
b) 臭氧浓度发生误差应符合 HJ 654 的要求;
c) 仪器面板能够显示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所有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实时采样流量、吸收池内实时温度和压强、汞灯实时温度、紫外检测器实时光强等状态参数;
d) 通过仪器面板操作能够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计的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
e) 温度和气压传感器可调整;
f) 臭氧紫外光度计前端零点气或样品空气电磁阀可分别使用外部提供的零点气或样品空气;
g) 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可通过通讯线路实时传输至工业控制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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